北青報:肇事逃逸墜亡豈能怪警方緊追不舍

史奉楚

2019年01月07日07:5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肇事逃逸墜亡豈能怪警方緊追不舍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的郭某因酒駕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門要求其配合調查,郭某從10樓攀繩下樓,不慎墜樓身亡。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郭某系在家中陽臺外利用繩索下樓過程中不慎墜樓。經檢驗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經進一步調查取證,證實郭某為該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郭某家人曾質疑警方執(zhí)法,稱出現墜樓的結果是因為交警對他進行精神壓制,引發(fā)其情緒緊張暴躁才導致他慌不擇路。

  毋庸置疑,郭某的墜樓身亡絕對是一起悲劇,給其家人帶來了無盡悲傷,但應認識到,這一本不該發(fā)生的悲劇,與郭某的肇事逃逸有著最直接的關系,其應該為這一后果自行承擔責任,而非苛責于警方的追趕、敲門等正常執(zhí)法行為。這一事件無疑有著非凡的警示意義,即只有配合正常的執(zhí)法行為,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肇事逃逸是既違法又突破道德底線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的最高可處2000元罰款、15日拘留,且吊銷駕照,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照。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為,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現實中,如果肇事者逃逸的話,將會加劇破案難度,容易讓受害人找不到肇事方,損失無法彌補,引發(fā)更多的矛盾和沖突。

  由此可見,追趕肇事逃逸者,不僅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更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尤其是在實踐中,肇事逃逸的情形中,行為人往往存在著醉駕、頂包等嫌疑,假使不及時追查逃逸車輛和駕駛人,不僅會帶來無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肇事人是否醉駕等事實,更可能導致根本查不到肇事人等極端后果。從這方面來講,追趕逃逸者就不僅是公安機關的權力,更是其不可推脫的責任。如果因未及時追查逃逸車輛和駕駛人而帶來嚴重后果的話,則應承擔失職失責的后果。

  縱觀此事件,先有警方追趕肇事者直至其家門口并敲門要求其配合調查,后有肇事者在家中陽臺外利用繩索下樓過程中不慎墜樓。表面上看,警方的追趕和敲門行為在先,逃逸者墜樓事件在后,但時間上的先后關系并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逃逸者墜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肇事逃逸并為繼續(xù)逃逸而利用繩索下樓,而非追趕行為。既違法又無德的逃逸在先,依法履行職責的追趕在后,沒有逃逸,也就沒有迫不得已的追趕。如果死者能夠待在事故現場不逃逸,或者在警方敲門后意識到能夠幡然醒悟,也就不可能發(fā)生悲劇。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發(fā)生后,經調查,處警人員的整個執(zhí)法過程符合法律規(guī)定,與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梢哉f,這一調查結論讓身處復雜一線的執(zhí)法人員吃了顆定心丸,不再因動輒得咎而擔驚受怕,也讓違法者認識到“反咬一口”已經沒有市場。進而強化“正能勝邪,邪不壓正”的社會規(guī)律,讓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再畏首畏尾、毫無底氣,而是敢于及時處置違法行為,修復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和公民權利。

(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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