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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網絡造謠促進輿論公義

兵臨

2013年08月26日12:48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網絡既是虛擬社會,更是公共輿論場所,在區(qū)分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加強對網絡謠言的刑事打擊力度,乃是法治社會促進網絡輿論公義的重要保障。

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拿這話形容當前的網絡輿情并不為過。對于尋常百姓,互聯(lián)網極大拓展了我們的表達空間,開辟了公共監(jiān)督的便捷通道;但對一些不法分子,互聯(lián)網卻成為他們肆意違法的天堂。盡管人們對網絡推手略有耳聞,但警方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還是讓人對網絡輿論的真實生態(tài)深感憂慮。

從嚴重詆毀雷鋒形象的虛假信息,到“7·23”動車事故中政府花2億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一個組織策劃并制造傳播謠言的網絡推手公司,蓄意炒作網絡事件、惡意詆毀公眾人物,以此提高網絡知名度和影響力,非法謀取更多利益。目前,紅極一時的網民“秦火火”“立二拆四”等已被警方抓獲,但這種操控網絡輿情實施違法犯罪的現象,向法治時代的互聯(lián)網正義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

公共輿論原本姓“公”,近些年諸多事件在網絡輿論的監(jiān)督下,向著良性的方向發(fā)展,公義得以彰顯。但網絡的碎片化也導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造謠傳謠的形式制造不滿情緒,將輿論操控在自己手中褻玩,攪混了網絡輿論的公義屬性。本案中,嫌犯就叫囂著“謠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個謠言”,通過炒作“忽悠”網民,鼓動網民充當“社會不公”的審判者,為一己私利煽動網絡上的仇官、仇富心理,其反社會的犯罪本質暴露無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上,為了最大程度保障網民的表達自由,對于網絡謠言的打擊一般局限于行政處罰,雖然《刑法》中規(guī)定的侮辱、誹謗罪,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也都適用于網絡世界,但這些罪名要么限于自訴,要么限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對于類似有組織的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則缺乏對應的刑事處罰條款。例如在“搶鹽風波”“軍車進京”等謠言事件中,最終對散布謠言的行為人適用的都是行政處罰。

但是,立法的善意不能為違法犯罪者所利用。網絡既是虛擬社會,更是公共輿論場所,在區(qū)分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加強對網絡謠言的刑事打擊力度,乃是法治社會促進網絡輿論公義的重要保障。為此,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當然,打擊網絡謠言,查處網絡犯罪,不等于限制網絡舉報。厘清網絡舉報與網絡謠言之間的界限,在打擊網絡謠言的同時,保護網民的監(jiān)督權利,也是此次行動的應有之義。我們相信,此次專項行動,會凈化網絡空間,為網民提供更安全的網絡環(huán)境。(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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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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