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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籠子”容不得“縫隙”

2013年01月30日09:27    來源:西安晚報    手機看新聞

  1月28日,廣東國土廳廳長陳耀光參加人大分組討論時稱,行政風險確實很難規(guī)避。廣東要營造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氛圍,就要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只要干部是廉潔公正的,省委、省政府就要為一線的公務員“遮風擋雨”。(1月29日《廣州日報》)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從這個角度看,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情理之中;可是,如果換個角度看,存在著相當大的風險。

  首先,小錯的概念模糊,誰也定義不了,為了偏袒,很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犯小錯,是不可避免的,還是有意甚至惡意所為的?動機不同,性質有異。第三,“量變引發(fā)質變”,古人尚有“勿以惡小而為之”之訓,今日犯小錯,誰能保證明天不會鑄大錯?犯小錯是蟻穴,鑄大錯則潰堤;今天是容許,明天會不會包庇?小錯是大錯的“量變”,包庇是容許的“質變”。

  干事創(chuàng)業(yè)與是否犯小錯并無邏輯關系、因果關系。給一線的公務員“遮風擋雨”,這個可以有,但若只為庇護“犯小錯”,則是“有錯推定”或“有罪推定”的邏輯。干事創(chuàng)業(yè),需要智慧護航,不需要“免責保駕”。

  相反,一旦有了“免責金牌”,就會助長犯錯誤的膽量與沖動,后果很嚴重。一線的公務員擁有一線的權力,跟老百姓的利益直接接觸,稍有不慎,就會傷害到群眾利益。權力必須尊重權利,權力務必維護權利,只有“一線權力無小錯”,才能保障“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落實。

  其實,權力是為權利“遮風擋雨”的。從屬性上講,公權力是為維護和增進公益而設的權力;從功能上講,公權力有利于保障個人權利的實現(xiàn)和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但是,在有些地方,“權力生態(tài)”遭到嚴重破壞,“污染”很嚴重。公權力的膨脹擴張、出軌、濫用并不鮮見。公權力甚至可以為“亂收費”護航,為“公款消費”隨意埋單,為違章乃至違法“遮掩”,為突擊調(diào)動“開綠燈”……權力的變質,往往來源于起初的“容許”,進而,得寸進尺,導致“蟻穴潰堤”。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個籠子必須是“密封的”,不能有任何“縫隙”,更不能從制度層面就留下“蟻穴”。編織“制度籠子”,既要有“巧手”,更要用“好材料”,讓相關制度機制得到不斷完善與創(chuàng)新,及時彌補制度漏洞,修復機制裂縫。

  眼下,正在建立讓全體黨員干部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無論是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應圍繞這個目標獻計獻策,此時此刻,豈能用“犯小錯”來試探公眾的容忍度?冬雪草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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